云房金〔2014〕14號
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云浮市區(qū)各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轉發(fā)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改字〔2005〕137號)、《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云房金管〔2009〕4號)和《關于云浮市二〇一四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最低額、基準額和最高額的公布》(云房金〔2014〕13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2014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標準的規(guī)定
(一)本次調整年度繳存時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繳存比例:按照“控高保低”的政策要求,云浮市轄區(qū)內所有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20%,同一單位執(zhí)行一個比例,單位和職工的比例相同,其中機關事業(yè)單位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
(三)計繳工資基數:
繳存單位按職工2013年度月均工資額計算(實行年薪制的單位按月均分),工資構成參照《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guī)定》(1999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執(zhí)行;職工2013年度月均工資額,未超過當地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5倍的,其單位和職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實際月均工資執(zhí)行;超過的,按照當地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執(zhí)行。
(四)各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額均不得低于當地年度最低額、或高于當地年度最高額標準(標準詳見《關于云浮市二○一四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最低額、基準額和最高額的公布》<云房金〔2014〕13號>)。
(五)申請緩繳或執(zhí)行繳存比例低于5%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已參與2014年4月份公積金調整的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不在此次調整范圍。
三、各縣(市)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調整辦法,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依照本通知精神,組織實施。
四、辦理繳存業(yè)務的有關要求
有關繳存單位請于2014年6月30日前,按通知要求填寫《二○一四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審核明細表》(附件,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帶備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計繳工資基數明細(一份,加蓋公章)及電子表格等文件資料,送本中心審核后,交承辦銀行辦理繳存變更手續(xù),從2014年7月份起按調整后的標準繳存。
請各有關繳存單位落實專人負責這項工作,確保報送資料、數據真實、準確合法,并通知所屬有關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逾期報送有關資料的單位,責任自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8825695、8181063。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附件資料詳見網站的“資料下載”欄)
《二○一四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審核明細表》
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