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三、調整比例和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額計發(fā)。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fā)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額計發(fā)。
3.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經以上辦法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標準予以發(fā)放。
四、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支付。
五、其他事項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guī)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4年傷殘津貼計發(fā)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水平,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要求,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實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視,確保在2015年5月底前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發(fā)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寫《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見附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報送省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5月6日